
日本健康產業促進協會(JHIPA)已發布專文,整理日本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中 GMP 要件化及標示事項、標示方式修訂,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過渡期結束後,企業應重新確認的重點。
本文介紹 JHIPA 的原始文章,並由日本科學健康研究所(JSH)從企業實務角度,補充 OEM 製造、包材切換、銷售頁面及海外市場對應時應一併確認的事項。
JHIPA 原文: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、2026年8月31日の経過措置終了へ―事業者が改めて確認したいGMPと表示対応
本次制度調整的主要重點
日本消費者廳已說明,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製造的適用產品,將適用修訂後的標示規定與 GMP 基準。
GMP 要件化的對象,是以天然萃取物等作為原料,並以錠劑、膠囊等食品型態申報的機能性標示食品。標示方式的修訂則包括:在容器包裝主要版面上方,以框線標示「機能性表示食品」字樣,並在鄰近位置標示申報編號。
另一方面,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前完成製造、加工或進口的食品,仍有可沿用舊標示的過渡措施。因此,不能只因商品在 9 月 1 日後仍於市場或倉庫流通,就一律判定舊標示不符規定,而應依製造、加工或進口日期及批次紀錄進行確認。
JSH 認為企業最應確認的三項實務
1. 不要把 GMP 對應完全交給 OEM 工廠
GMP 基準的遵守不只是製造工廠的責任,申報業者也必須自行確認實施情況。委託 OEM 或 ODM 製造時,應確認產品是否屬於適用範圍、製造設施的管理狀況、從原料驗收到出貨的批次追溯,以及發生偏差、規格外結果、客訴或健康危害資訊時的通報程序。
委託契約或品質協議中,也應明確規範變更管理、回報期限、紀錄保存、稽核及緊急資訊共享方式。
2. 包材、電商頁面與業務資料必須一致
即使已更新實體包裝,如果電商商品頁、Landing Page、廣告或業務資料仍保留舊標示,消費者接收到的資訊仍可能產生不一致。
企業應交叉確認申報內容、申報編號、每日建議攝取量、食用方式及注意事項,在實際包材與所有銷售資訊中是否一致。製作多語言內容時,也要確認譯文沒有超出日文原始表述的範圍。
3. 外銷商品必須另外確認目的國規定
符合日本機能性標示食品制度,不代表商品可以沿用相同標示及宣稱直接在海外銷售。
出口至台灣或其他市場時,仍須依目的國規定,另外確認原料可用性、產品規格書與檢驗報告、當地語言標示、機能宣稱及進口程序。如果日本國內版與外銷版包材同時改版,也必須嚴格管理版面檔案、製造批次及出貨目的地,避免混用。
不應把 8 月 31 日視為制度對應的終點
制度對應並不是更換一次包材就結束。企業需要建立可持續管理下列事項的流程:
- 確認產品及法規適用範圍
- 確認原料規格與製造流程
- 確認 GMP 實施情況及相關紀錄
- 核對包裝、電商、廣告及業務資料的一致性
- 上市後客訴與健康危害資訊的收集及通報
- 原料、製程或標示變更時的申報與文件更新
尤其在申報業者、OEM 工廠、原料供應商、包材公司及銷售公司分屬不同企業的案件中,更應事先明確約定各方的確認責任及變更通知路徑。
常見問題
所有保健食品都適用本次 GMP 要件嗎
不是所有保健食品都一律適用。本次要件主要適用於以天然萃取物等作為原料,並以錠劑、膠囊等食品型態申報的相關機能性標示食品。仍須逐一確認產品分類及申報內容。
2026 年 9 月 1 日以後,使用舊標示的商品就不能販售嗎
不能只依庫存或販售日期一律判定。2026 年 8 月 31 日以前已完成製造、加工或進口的食品,可能適用可沿用舊標示的過渡措施,應根據相關日期與批次紀錄確認。
在日本已完成制度對應,就能直接銷往海外嗎
不能。仍須按照各出口目的國的規定,確認原料可用性、標示、廣告宣稱及進口文件。
原文與相關官方資訊
- JHIPA〈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、2026 年 8 月 31 日過渡期結束〉
- 日本消費者廳「消費者廳長官記者會見摘要(2026 年 8 月 27 日)」
- 日本消費者廳「為安心選擇食品」
- 日本消費者廳「機能性標示食品」
※本文旨在介紹 JHIPA 公開文章,並提供企業一般實務資訊。個別產品是否符合規定,仍應依最新法令、通知、申報內容及出口目的國規範進行確認。
